(八闽千姿)闽台舞狮人交流对话:文化氛围是传承的基础
上饶市院经审查认为,万某某以地质灾害治理之名,未取得采矿许可和林木采伐许可,超出林地占用许可范围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2023年8月17日,上饶市院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简称江西省院)报送起诉审批,江西省院经审查认为,万某某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协议并申请林地占用许可,以某矿业公司的名义申请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万某某均是以某矿业公司及其铅山分公司名义对外实施侵权行为,且万某某系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该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识,应追加某矿业公司为共同被告(2023年4月12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登记注销),与万某某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2023年10月30日,上饶市院以万某某、某矿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910884.71元、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9511.7元、鉴定费2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2024年4月3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为确保被告财产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保障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上饶市院于2024年4月24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建议,建议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财产进行保全,对拍卖款进行冻结,待本案判决生效后优先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该建议,通知执行法院(铅山县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优先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查扣财产的处置程序。